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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发布时间:   2024年09月10日 18:07

《河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河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经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2018年7月27日表决通过的,于2019年1月1日正式施行。《条例》共八章六十条,从家庭赡养与扶养、社会保障、社会服务、社会优待、参与社会发展、法律责任等方面作了规定。

《条例》在总则中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老年人信息服务平台,做好老年人调查统计、档案记录和服务工作,并确定专门人员负责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在家庭家庭赡养与扶养方面,规定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对入住养老机构的老年人,家庭成员应当经常探望;对未经常探望老年人的家庭成员,养老机构可以向该家庭成员或者其所在单位、住所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提出建议,督促其前往探望。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

在社会保障方面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开展长期护理保障工作,保障老年人的护理需求。对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根据其失能程度等情况给予护理补贴,有条件的地方应当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开发老年人长期护理保险等适合老年人的保险产品。在全省实施八十周岁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制度,发放高龄津贴的具体办法和标准由省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扶助制度,对符合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条件的老年人,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给予奖励扶助。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老年人住院治疗期间,其子女所在单位应当给予每年累计不少于二十日的护理假,护理假期间视为出勤。

在社会服务方面规定:“鼓励养老机构与医疗机构合作,促进养老服务与医疗卫生融合发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合理布局、统筹养老服务与医疗服务资源;卫生健康、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促进医养结合,支持医疗机构依托自身优势兴办养老机构,支持有条件的养老机构依法设置医疗机构。每个省辖市、县(市、区)至少建立一所医养结合的养老机构。”

《条例》鼓励养老机构与医疗机构合作,促进养老服务与医疗卫生融合发展。卫生健康、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促进医养结合,支持医疗机构依托自身优势兴办养老机构,支持有条件的养老机构依法设置医疗机构。每个省辖市、县(市、区)至少建立一所医养结合的养老机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用地,可以依法使用国有划拨土地或者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新建居民住宅区应当按照每百户不低于30平方米的标准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并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已建成居民住宅区应当按照每百户不低于20平方米的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配置养老服务设施。其中,“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1、未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的;

2、擅自暂停或者终止养老服务的;

3、利用养老机构的房屋、场地、设施等开展与养老服务无关的活动的。

4、歧视、虐待、遗弃老年人的。侮辱、诽谤老年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